未经授权转载画手原创作品案,判了!
发布日期:2022-04-26 文章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访问量:
“为画手作宣传,也侵权了吗?”4月22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进行了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有上万网友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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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网红水彩插画师,创作了涉案5幅水彩画图片。被告是从事绘画培训的社团。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于2018年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这个爆红网络的插画师》一文中使用了涉案图片,认为被告有攀附涉案作品热度推广培训业务的故意,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00元、律师费2000元、取证费100元,共计146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一、涉案推文发布时间是2018年,被告起诉时间是2022年,已过三年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二、被告行为属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侵权推文夸赞原告作品给人们带来正面影响,合理使用原告作品并适当引用,是为了说明、探讨美术作品价值及美术创作,也宣传了原告及其作品。三、原告主张赔偿偏高。 涉侵权推文是转载自公众号“十绘”,文末有注明来源。被告无主观恶意,在原告起诉前的2022年1月就已删除推文。受疫情影响,作为小微企业机构,被告经营面临重大困难。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已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20年2月进行侵权取证,无证据证明原告更早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故诉讼时效以该时间计算,且涉侵权行为在推文发布后持续,涉侵权推文在2022年1月才删除,故原告于2022年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被告主张涉案图片所在推文是全文来源于其他微信公众号,但未获得该来源的授权。因此,被告实际是未经任何许可即发布了含有涉案图片的推文。
被告作为经营美术培训的主体,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并附培训广告,有直接商业目的,并非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从推文内容看,涉案图片在文中占比大,图片高清,图片以外的文字只有近百字,推文的内容并非讲解绘画技巧等“转换性使用”,而是引导读者欣赏图片本身,涉案图片已构成了推文的实质性内容,属于主要以他人作品代替自己的创作,对原告作品的正常使用有替代性,超过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尽管文章对原告进行了正面宣传,但并未直接链接将流量导向原告账号,从原、被告的知名度来看,被告发布推文显然有利于吸引流量,宣传自营培训业务。不符合合理使用的免责情形。
故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普法直播促诉源治理,以案例说法促行业自律
近年来,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涉类似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呈增长趋势,反映出部分运营者对著作权认识不足的现象。对于网络流传的作品或是认为属于“无主物”,或是抱持著作权人宽容的侥幸,或是出于“无意”,在未核实来源或明知来源而未征得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自行发布,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及抗辩理由有一定代表性,以该典型小微案件庭审直播进行普法,有利于广大自媒体运营者厘清“诉讼时效”“转载授权”“合理使用”的概念,防范法律风险,提升行业自律,促进自查自纠。从而真正落实诉源治理,培育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网络环境。
本案为典型的互联网领域转发他人文章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法院经过庭审,当庭作出了分析翔实的合理判决。互联网自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的现象非常普遍,具有侵权的法律风险。著作权作为专有权利,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即便如本案被告认为是出于“善意”或“无意”,甚至为著作权人进行宣传,均不能豁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因为任何盗版行为或非法传播行为均可能扩大被侵权的作者或作品的影响,以此理由主张不构成侵权,显然不成立。关于合理使用的抗辩。被告援引了《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权利限制的条款,认为使用原告美术作品是合理使用,但被告涉案文章实际上是堆砌展示原告作品的汇集,目的是使公众号的读者欣赏到涉案作品,不符合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的通常情形,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诉讼时效并不以发布时间起算,哪怕涉侵权作品早已发布,只要未删除,侵权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只要在起诉前仍然处于非法传播状态,并不会影响原告的起诉。本案作为典型案例,提示互联网自媒体在运营及创作中要秉持谨慎态度,注意尽量只转发原创发布的作品或者在取得原始发布平台授权后再使用或转发,对于早先已经发布的内容如果存在未经同意擅自转发的,也应筛查清理这些历史发布内容。本案的裁判结论相信将有助于我国网络转发领域的著作权保护环境得到改善。
通讯员:高泽玮
编辑:许晓琪